《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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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微商纳入经营者范围,电商要负连带责任
2.《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发布
3.月薪3000男会计豪掷930万打赏女主播,打赏是否应退还引争议
4. 最高法:网贷合同纠纷“先予仲裁”不予受理
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
微商纳入经营者范围,
电商要负连带责任
6月19日,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继2016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2017年10月31日提请二审后,第三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享说
一些常委委员和部门、企业、社会公众建议,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中明确不包括个人转让自用二手物品等非经营活动。此外,还有建议指出,要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菅者涵盖在内。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还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一些平台利用大数据“杀熟”现象,草案对此也作出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这也就意味着,价格将不会因人而异。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增加相关规定。草案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
影响评估指南》发布
6月13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标准主要内容分为6个章节,分别针对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的原理和框架、评估流程、评估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资料性附录中给出了评估过程使用的判定准则和工具表。
享说
“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大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数据资源分类分级管理,保障安全高效可信应用。实施大数据安全保障工程,加强数据资源在采集、存储、应用和开放等环节的安全保护,加强各类公共数据资源在公开共享等环节的安全评估与保护,建立互联网企业数据资源资产化和利用授信机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严厉打击非法泄露和出卖个人数据行为。”因此面向未来,具备科学性、有效性、可操作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框架和模式成为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的重要保障。
《网络安全法》的发布,对个人信息保护也做出专门规定。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可以看作我国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的基础标准,强调展开个人信息安全影响影响评估工作,旨在发现、处置和持续监控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规范有效地实施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是个人信息安全要求落地的关键。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的编制遵循先进性、开放性、适应性、简明性、中立性、一致性的原则,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配套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的核心思路是针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评估可能对个人权益造成的影响以及风险,影响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影响个人自主决定权,比如被强迫执行不愿执行的操作、无法更正错误上传的个人信息、无法选择推送广告的种类、被蓄意推送影响个人价值观判断的资讯;
二是,引发差别性待遇,比如隐私信息(疾病、婚史、种族等)泄露造成的歧视、故意设置个人福利、资格、权利的差别等;
三是,个人名誉受损或遭受精神压力,比如公开不愿为人知的事实(生活习惯、以往经历等),被频繁骚扰、监视追踪等;
四是,个人财产受损或遭受人身伤害,比如账户被盗、遭受诈骗、被勒索恐吓、限制自由等。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规定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的基本概念、框架、方法和流程,并提出了特定场景下进行评估的具体方法。适用于各类组织自行开展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工作。同时为国家主管部门、第三方测评机构等开展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检查、评估等工作提供的指导和依据。
月薪3000男会计豪掷930万打赏
女主播,打赏是否应退还引争议
近日,“月薪3000男会计豪掷930万打赏女主播”的新闻引发讨论热潮。某地产公司的一名普通会计王某,实际的月收入只有3000元,却在网上疯狂迷恋上了直播打赏,为了满足虚荣心,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以“富二代”的形象在某平台对各大主播进行打赏。
享说
男会计动用公司财产打赏女主播的行为,到底构成何种犯罪?
部分新闻报道,标题使用了“侵吞公款”“挪用公款”等字样,这种说法并不正确。《刑法》意义上的公款,也即狭义的公款,专指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包括国有的资金款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金款项或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专项基金。该类公款只具有当然的公共财产特性。涉案人王某打赏给女主播的930万,不管是侵占还是挪用,其行为对象都只是公司资金,而并非公款。所以,王某的行为不属于“侵吞公款”或“挪用公款”。
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公款和挪用公款,分别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而王某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两罪的区别在于:职务侵占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将单位财产据为己有,或者肆意挥霍,根本没有归还的打算,侵犯了单位财产的所有权。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并无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只是暂时挪用,主观上是想归还单位财产的,侵犯的是单位财产的使用权。
具体到本案,王某动用公司资金930万打赏女主播,以此引起主播关注、博得好感、进而幽会,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打赏款有去无回。如果王某只是“暂时挪用”,以其3000元的月工资,根本不具有归还巨款的能力。由此可见,王某的行为,构成侵占。
王某在公司任会计一职,对于单位资金,有主管、管理或经手的便利,所以,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930万元据为己有(不限于行为人所有,还包括使第三者所有),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2016年4月18日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女主播是否应返还打赏款?
合法的收入,固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通常来看,粉丝给主播的“打赏”,类似于民法上的赠与,主播再根据与平台的协议,按照一定的比例,对这些“所得”进行分配,这也属于《合同法》所允许的范围。另外,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打赏主播的行为是不受法律禁止的。主播并不清楚他的资金来源。作为主播,没有义务分辨每笔打赏的来源是否合法。根据保护善意购买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无法强制主播退还钱款。
最高法:网贷合同纠纷
“先予仲裁”不予受理
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官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下称 “批复”),批复明确仲裁机构在当事人未发生网络借贷合同纠纷时,先予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不应作为执行案件立案受理,将于2018年6月12日施行。
由于金融监管政策原因,P2P网贷平台自身被禁止提供增信措施,有些网贷平台就通过引入仲裁,为借贷交易的信用背书。“先予仲裁”模式为,为确保今后双方履行确定的权利义务,保障将来权益得以实现,避免之后再去仲裁或者诉讼带来的麻烦,当事人在签订、履行网络借贷合同且未发生纠纷时,即请求仲裁机构依其现有协议先行作出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调解书和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仲裁裁决。
享说
根据《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也就是说,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从"先予仲裁"案件特点看,当事人间只是存在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或者风险,仲裁机构在纠纷未实际发生时,事先直接径行作出给付裁决或者调解书,脱离了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
最高法明确的另一类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是部分网贷平台,采用格式条款约定借款人放弃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基本程序权利,甚至约定借款人放弃对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同理,仲裁协议中通过格式条款排除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权利乃至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抗辩权利等法律赋予的基本程序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最高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无论是网络借贷合同纠纷,还是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在人民法院对其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适用法律的尺度应是一致的,故批复规定,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本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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